| 序號 | 要求 | 依據 | 法律責任 | 免罰情況 | 免罰依據 |
| 1 |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 |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
未批先建類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免罰:(1)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2)主動恢復原狀。
未備案類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免罰:(1)責令備案后及時備案的;(2)首次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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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 |
| 2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 | |||
| 3 |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該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 |||
| 4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 |